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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港口与航运法律体制
2010-06-24

在阐述美国联邦和州政府两级立法体制及相关的港口与航运立法的基础上,以市场准入、港口服务及税收、船舶更新制度、反垄断豁免、船舶登记及环保等具体法律规定为例,对美国港口与航运法律内容进行分析,指出美国的投资体制是开放的、透明的、稳定的,但出于国家安全考虑,对港口与航运等某些领域仍有一些限制。

 

美国是法治国家,一切依照法律的规定运作。美国现行投资体制是开放的、透明的和稳定的。为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经验,加快中国港口和航运法制建设,笔者介绍了美国港口和航运立法体制,并从市场准入、港口服务及税收、船舶更新制度、反垄断豁免、船舶登记、油污及环保等方面归纳了美国港口和航运法律内容。

 

一、美国港口与航运立法体制

 

美国联邦运输部海运局2003年度报告提到的该局所执行的涉及国家安全、商业运输的机动性和全球运输等方面的法律约有20多件,其中有些法律是20世纪二三十年代颁布的。

 

按照三权分立的基本原则,立法权由国会及各州议会行使。政府各部门对法律制定享有建议权, 并有权在法律层次下制定相应的规章。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其立法体制属联邦立法和州立法二级体制。在过去的几十年中,美国陆续制订了一系列有关航运和港口管理的法令。联邦海运法律主要包括《1916年航运法》《1936年商船法》《1946年商船买卖法》《1954年货载保留法》《1978年受控承运人法》《1984年航运法》《1988年外国船舶运输执业法》《1990年油污法》《1998年航运改革法》《国家紧急状态法》《外国船舶紧急征用法》《2002年海运安全法》等。在港口立法方面,联邦制订的有关法令包括《1974年深水港口法》《1922年河流与港口法》等。上述法律一般不涉及港口的具体运作,主要规范航道的疏浚、港口安全等。

 

 
各州议会也制定各自的港口立法,如加利福尼亚州的《1920年滩涂法》《1970年岸线法》等。州的法律对岸线有具体的规定,即只能在特定的地点修建码头。港务局据此作出规划,一般不会无限制地发展码头。在港口的立法体系中,值得一提的是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作为独立机构,它的职责之一是向国会提出立法和修订法律的建议,解释法律,并依据法律制定相应的条例和规定。

 

二、美国港口与航运主要法律内容

 

除了对来自特定国家(如柬埔寨、古巴、朝鲜、越南、利比亚和尼加拉瓜等)的投资实行许可证管理外,美国对外国投资者普遍实行无歧视待遇,并不要求外国投资者必须与国内企业合营,也不限制外资收购由美国股东掌握的公司,且没有投资期限限制,但出于国家安全考虑,会对港口与航运等某些领域有一些限制。

 

主要的法律规定有市场准入、海运辅助服务、港口服务及税收、雇佣与自然人流动、船舶更新制度、国内沿海运输、反垄断豁免、运价报备、船舶登记、油污及环保。

 

来源:大连海事大学学报

 

                                                                          编辑:姜昳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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