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分析 |
| 2009-04-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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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的界定:什么是港口经营人概念虽有其局限性,但它是我们归类具体事项、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具。港口经营人,又称港站经营人,在联合国的正式文件以及早期译本中称为国际装卸站经营人或运输终端经营人。根据199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责任公约》的规定:“运输港站经营人是指在其业务过程中,在其控制下的某一区域内或在其有权出入或使用的某一区域内负责接管国际运输的货物,以便对这些货物从事或安排从事与运输有关的服务的人。但是,凡属根据适用于货物的法律规则身为承运人的人,不视为经营人。”我国《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第3条规定:“港口经营人是与作业委托人订立作业合同的人。港口作业合同指的是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对水路运输货物进行装卸、驳运、储存、装拆集装箱等作业,作业委托人支付作业费用的合同。”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虽未对港口经营人的含义作出直接规定,但该法第22条第3款规定:“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因此,在我国港口经营人应当理解为:接受船方或货方的委托,在其所有或有权使用的港口设施、场所,对水路运输的船舶、货物和旅客,提供与运输有关的经营港口业务的人。这里,港口业务主要包括货物的堆存、仓储、搬运、装卸、积载、绑扎、平舱、加固、理货、驳运、船舶的停靠引航或拖带以及为旅客提供候船、登离船及非自带行李的交接、搬运、装卸等服务。
二、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问题 在港口经营人这种法律主体产生之前,货物运输所需要的港口装卸作业通常是由承运人所雇佣的装卸工人完成的。此时,承运人与装卸工人之间俨然是事实或法律上的雇佣关系。装卸工人不论是在作业过程中还是在工作结果上都处于雇主的管理和指挥下,受到身为雇主的承运人的严格控制。之后,有学者认为港口经营人是承运人的代理人。但港口经营人在从事港口作业、提供港口服务时,不受承运人的管理、监督、支配或者控制,并不本着承运人的意思行为。无论港口经营人的行为表现和行为结果并未使承运人和货主之间形成法律关系,其只是提供了某种劳务。此外,国内学者如司玉琢教授认为当港口经营人接受承运人的委托进行港口装卸,实际上是从事运输的一个环节,其属于实际承运人。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实际承运人指接受承运人委托执行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任何人。但是,《汉堡规则》的实际承运人是否包括港口经营人,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并没有给出进一步的指导意见。显然,承运人以“运输”活动作为维系其身份的存在方式。如果扩大“运输”范围,将“运输”理解为三维立体空间的转移,不仅包括点到点的平移,还包括平移过程中的辅助活动。从而,很自然地得出只要是完成运输合同项下工作的人都可称为实际承运人的结论。在此,笔者认为,承运人的主要活动方式是运输,自然也不排斥与运输相关的辅助工作,装卸、储存等均可容纳在内。但是,单纯从事装卸、储存、搬运等工作的主体,显然不属于承运人范畴,因为这里有一个主要和辅助活动的区分。所以,关于港口经营人是实际承运人的观点显然是概念的混淆,欠缺逻辑自洽性。
当前,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现代水上运输分工日趋精密和专业化,承运人一般将货物的装卸、搬运、堆存、仓储等作业从自身业务中分离出来,委托专门的经营人来从事。由此,港口经营人便应运而生。所以,我们亟需对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予以重新的界定,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的认定。
三、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合理界定:独立的法律实体
随着社会分工的发达和行业的分化,港口经营人独立的事实地位和要求越发凸显,原有的法律地位界定已无法满足现实社会关系处理的需要,这就必然要求将这种关系从事实层面上升为法律层面,即转为一种法律关系,使其获得独立的法律地位。我们也可以从受雇人、代理人到实际承运人,再到独立合同人的角色演进过程中发现某种发展的脉络。鉴此,港口经营人应当是独立的法律实体,既非承运人的受雇人或其代理人,也非实际承运人,他是以自己的工作方式根据合同为他人提供服务,只在工作的最后成果上向委托人负责。 港口作业是水路运输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但是港口经营却并不是每次运输必不可少的部分。这里需要区分港口作业和港口经营,前者侧重事实行为,后者强调法律性质。港口经营特指港口经营主体与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或承运人签订港口作业合同,以完成货物装卸、储存和驳运等业务的行为。而托运人或承运人并无义务签订该类合同,他们完全可以自己进行港口作业,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雇请港口经营人。但是,当港口作业交由港口经营人完成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是由港口作业合同确定的。港口作业合同是以实现货物的装卸、储存和驳运等为目的,并不属于运输合同范畴,而是独立于运输合同之外的。港口经营人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可以自由提供港口服务;作为独立合同人,可以签订独立的港口业务合同。而且,港口经营人实际上从事了原本属于海上运输合同项下的装卸等辅助业务,基于权利义务衡平的需要,应当赋予其承运人享有的责任限制和抗辩事由。
作者:占雪琴,郑军辉 资料来源:中国期刊网 编辑人:陈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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